碰瓷会构成什么罪?区分哪几种情形进行判别?
发布时间:2019-12-23 951人看过
“碰瓷”原本是古玩业的行话,指别有用心者把易碎裂的瓷器摆放在路边,专待路人不小心碰坏,借机讹诈财物,现在则成为了耳熟能详的骗局代名词。近年来,因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迅速,特别是私家车量的迅猛增长,以身体故意碰撞机动车,借此诈骗或敲诈勒索车主钱财的“碰瓷”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。不仅如此,“道路碰瓷”行为还出现以非机动车“撞”机动车、以机动车机动车撞机动车等多样化趋势,发生在道路上的“碰瓷”愈来愈多。而这些个“碰瓷”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,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。
刑事律师经手“碰瓷”案件时,一般会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,结合具体案情,准确认定“碰瓷”行为的性质:
1. 敲诈勒索型“碰瓷”
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,继而以此为要挟,迫使被害人赔偿。表面上看,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;但从实质上分析,所谓的“骗局”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,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、强迫特征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。实践中,要挟、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,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,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、正规处理程序烦琐、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,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,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、胁迫的本质特征。
2. 诈骗型“碰瓷”
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隐瞒事故真相,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“赔偿”,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,应当以诈骗罪论处。
3. 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
刑事律师指出,在现有的“碰瓷”案件中,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,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,有时不容易区分。尤其是在系列“碰瓷”案件中,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“自愿”交付了钱财,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。对类似案件,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,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,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,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。
4. 抢劫型“碰瓷”
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,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,构成抢劫罪。
5. 故意毁坏财物型“碰瓷”
如果行为人实施的“碰瓷”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“碰瓷”后,由于主客观原因,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、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,那么,对于只撞毁车辆,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,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;致人伤亡的,根据具体情况,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;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,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,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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